总则
为了规范马蜂养殖行为,保护生态环境,促进马蜂养殖产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马蜂养殖应遵循生态优先、保护优先、可持续利用的原则,确保马蜂养殖与生态环境的协调发展。
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马蜂养殖活动及其管理。
第二章:养殖许可
从事马蜂养殖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取得养殖许可,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马蜂养殖活动。
申请马蜂养殖许可,应具备以下条件:
- 具有适宜养殖的场所和设施;
- 具有相应的养殖技术和管理人员;
- 具备疫病防控和环境保护措施;
- 符合国家规定的马蜂养殖产业政策和规划。
许可管理机关应在接到申请后的一定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符合条件的申请者颁发养殖许可证。
第三章:养殖管理
马蜂养殖单位和个人应建立养殖档案,记录马蜂的来源、数量、生长情况、疫病防控等信息。
马蜂养殖应遵守以下规定:
- 合理使用饲料,不得使用违禁添加物;
- 定期进行疫病检测和防控;
- 遵守饲养周期,不得提前采捕;
- 遵守环保法规,防止养殖活动对周边环境造成污染。
鼓励马蜂养殖单位和个人参加养殖技术培训,提高养殖技术和管理水平。
第四章:疫病防控
马蜂养殖单位和个人应建立健全疫病防控制度,制定应急预案,防止疫病的发生和扩散。
发现马蜂疫病,应立即报告当地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并采取相应措施进行防控。
马蜂养殖单位和个人应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疫病监测和防控工作。
第五章:保障措施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马蜂养殖产业的扶持,制定相关优惠政策,鼓励马蜂养殖产业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马蜂养殖的监督管理,加强执法力度,依法查处违法养殖行为。
加强马蜂养殖科技创新,推广先进适用的养殖技术,提高马蜂养殖的效益和质量。
加强宣传教育,普及马蜂养殖知识,提高公众对马蜂养殖的认知度和认可度。
第六章:法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许可从事马蜂养殖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养殖,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以罚款:未取得养殖许可从事马蜂养殖活动的;未建立养殖档案的;未按规定进行疫病防控的;违规使用饲料添加剂的;提前采捕马蜂的;因养殖活动造成环境污染的,具体罚款数额根据违规行为的严重程度和后果确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在马蜂养殖过程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表彰和奖励办法由国务院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制定,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条例施行前已经从事马蜂养殖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一定期限内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本条例的解释权属于国务院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如有未尽事宜或实施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相关部门以便进一步修订和完善本条例,以上为最新修订的马蜂养殖条例全文内容请广大从事马蜂养殖的单位和个人遵守执行以保障产业的健康发展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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